6月19日,小红书群名为“反渣小分队!”的聊天记录曝光,有网友自称是名幼师,利用职务之便给幼儿喂避孕药,引发网友关注。刚刚,警方通报:为谣言!
6月20日,@平安杏花岭 发布警方通报。全文↓
(资料图)
此前报道
6月19日,小红书群名为“反渣小分队!”的聊天记录曝光,有网友自称是名幼师,利用职务之便给幼儿喂避孕药,引发网友关注。
平台回应:已封号
6月19日,小红书群名为“反渣小分队!”的聊天记录曝光,有网友自称是名幼师,利用职务之便给幼儿喂避孕药。
该名幼师在群里表示“我们班所有茶壶都被我狠狠体罚过,每天一个小茶壶,给他们的饭里放避孕药,他们长大都废了”。
针对此事小红书回应,已在第一时间对用户进行封号处理,并已将线索上报警方。
网友:太可怕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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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有幼师给幼儿喂避孕药,ta面临什么法律责任?
和昶律所创始合伙人邹佳铭律师答:如有此种行为,就是典型的利用工作便利,虐待和伤害儿童。但是,我国刑法规定的虐待罪,要求双方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关系,刑法还没有针对幼师虐待儿童的行为,规定特定的罪名,所以不能适用虐待罪。
但是,这种行为也是一种典型的伤害行为,能否做刑事案件处理,取决于她的行为是否对幼儿造成严重伤害后果。比如,造成特定器官一定程度的损害,或者部分丧失生理功能等。如果鉴定的结论为轻伤以上的,公安机关可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。
如果后果达不到轻伤程度,就不能做刑事案件处理。但是根据《教师法》,也可以做出吊销教师证等行政处罚。
这类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教师的社会形象,给孩子带来严重的伤害。孩子不仅是父母的孩子,更是国家的未来。为保护儿童,建议在刑法中规定“虐待儿童罪”。
网络造谣者应承担何种责任?
一、民事责任
法律规定,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
网络造谣,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或法人的商誉,造谣者需要承担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。
二、行政责任
网络造谣,尚不构成犯罪的,依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予以处罚。
1、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
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2、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
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三、刑事责任
网络造谣构成犯罪的,要追究刑事责任。
其中可能触犯刑事罪名有很多,比如诽谤罪,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,寻衅滋事罪,煽动分裂国家罪,损害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罪等。
1、诽谤罪
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构成诽谤罪,根据刑法规定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根据司法解释,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:
(1)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、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,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;
(2)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、自残、自杀等严重后果的;
(3)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,又诽谤他人的;
(4)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2、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
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构成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,根据刑法规定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3、寻衅滋事罪
编造虚假信息,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,在信息网络上散布,或者组织、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,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,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(四)项的规定,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。
根据刑法规定,犯寻衅滋事罪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多次寻衅滋事,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罚金。
4、煽动分裂国家罪
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;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5、损害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罪
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,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,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来源:杭州交通918综合自央广网、@平安杏花岭、新黄河客户端